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4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社区**路东**巷**号**房内,实施盗窃行为。作案后被告人符某某离开该住所欲关门时,与被害人吴某某相遇,符某某遂抽身逃离。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为了摆脱被害人吴某某,把盗窃所得的400元丢还给被害人吴某某。之后符某某逃离案件现场。经被害人吴某某清点另有人民币1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符某某被抓获归案后。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符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款确认书、情况说明、物证辨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搜查、视频(听)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 朱安子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随案移交:《刑事谅解书》(原件)1份、《收款确认书》(原件)1份、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情况说明》(原件)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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