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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符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伙同林某某(另处理)去到本区石碁镇官涌村姚大街六巷27号门口,盗去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本案现场监控视频中的目标人与被告人符某某是同一人。

同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伙同林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村三其大街南八巷2号门前,盗去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本案现场监控视频中的目标人与被告人符某某是同一人,另一目标人与林某某是同一人。

同年10月2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伙同林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官涌村姚大街6巷25号旁边的巷子里,盗去被害人肖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本案现场监控视频中的目标人与被告人符某某是同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符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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