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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0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隧道前面马路边人行道盗窃**公司施工现场两条电缆线。随后将盗窃得来的部分电缆线剥掉外皮后,将铜芯以14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男子,并以此获利834元人民币。当天20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城区**路一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符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电缆线(已剥掉铜芯的长32米,未剥掉铜芯的长26米,共计58米)及作案工具一把铁钳。电缆线供货商**有限公司说明该型号电缆线铜导体每米重量0.877kg,惠城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型号电缆线铜芯单价为19.9元每斤(即39.8元每公斤),经计算,被告人符某某盗窃的电缆共价值人民币2024.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24.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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