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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8月25日被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10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马河沟村被害人唐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方式进入正房卧室内盗窃现金550余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重11克)、黄金项坠一个(重4.047克)、黄金耳饰一副(重2.55克)、黄金耳钉一副。符某某将盗窃首饰变卖后将赃款用于游戏充值并挥霍。2020年11月1日符某某再次窜至该村伺机盗窃时被唐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村民控制的符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项链、黄金项坠、黄金耳饰价值人民币8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罗某某证言、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收付款截图、被盗物品价格的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桃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 官:闫岩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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