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将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582********)、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64000********)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2020年5月初,被告人符某某将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中国移动手机卡(1887678****、1510363****)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
1.2019年8月1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陈某某欲申请贷款,便在网上向一家“360借条”客服咨询,被骗以缴纳保证金等方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58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64000********)转账二次,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6月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害人汪某某电话号码(1361000****)接到电话号码为1510363****的诈骗电话,对方称谎称可以提供贷款,汪某某便添加对方QQ号码进行咨询,后对方通过号码为1887678****的电话与汪某某联系,汪某某被骗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50188********,户名:刘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转账记录、账号主体查询、通话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汪某某的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
2.被害人陈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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