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街**巷**号**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园**号楼**号。2019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符某某通过编造出售二手汽车并能办理过户的谎言,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符某某将其租赁的牌照号为津M****8的起亚牌小型汽车擅自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支付购车款42600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符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协议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博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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