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被告人符某某通过符某甲等人的介绍,与被害人赵某某结识,后以要和赵某某结婚为借口,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分六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约8000多元。
2、2017年春节过后,符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廉江市**农场的媒人婆罗某某。符某某跟罗某某谎称其老公死了多年,让罗某某帮其介绍一个男人嫁了。2017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被告人符某某通过罗某某等人的介绍,与被害人某某父子结识,然后双方约好见面谈。2017年8月22日,符某某和李某某父子如期去到了红江农场媒人婆罗某某的家相互见面交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要求李某某给她30000元作为她父母的养老费和她女儿的生活费,李某某同意。2019年8月23日上午,在博白县农业银行门口,符某某向李某某要了31000元,符某某拿到钱之后就给了罗某某3000元,给了姓郑的男媒人3000元,剩下的25000元存进了银行。然后符某某就跟李某某父子一起去到了河南**县李某某的家里和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一起生活。十来天过后,符某某称身体不舒服要上医院看病,后趁机偷偷逃回广西博白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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