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开始,被告人符某某虚构身份冒充“抖音网红黄某某”(黄某某本人并不知情)与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于2019年3月2日、3月5日分别编造卖减肥产品、微信到支付宝转账换钱的理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转账合计1818元,供其本人挥霍使用,得款后将对方拉黑。
2、2019年7月底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符某某虚构身份冒充“抖音网红黄某某”(黄某某本人并不知情)与被害人吴某某虚假“网恋”,骗取对方信任后,多次编造其零花钱被没收、去北京办特警证件、买机票住宿、生病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或消费付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合计20892.76元,供其本人挥霍使用。
综上,被告人符某某诈骗两名被害人合计22710.76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某2.5万元、被害人陈某某1818元,二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有志
(院印)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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