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与假网站开发者(身份不明)合谋,由被告人符某某通过天龙八部手游平台发布售卖游戏元宝广告,对方提供手游购物假网站(网址99EUVV.COM、89EUVV.COM,下称假网站),吸引被害人购买游戏元宝,后被告人符某某使用QQ账号237******6(昵称“手游之王”)、253******1(昵称“手游之家”)、974*****0(昵称“客服菲菲”)、263******6(昵称“客服删删”)冒充客服人员以建立对接端口、个人信息有误、系统超时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8509元,其中被告人符某某获利2720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符某某伙同假网站开发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5510元,其中被害人通过该假网站上预留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被骗人民币500元,通过被告人符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微信号132******6,昵称舞姿色彩)及支付宝账号f132*****6(昵称符某某)扫码支付被骗人民币共计25010元。
2、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符某某伙同假网站开发者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999元。其中被害人通过该假网站上预留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支付被骗人民币800元,通过符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f132******6扫码支付(昵称符某某)被骗人民币共计2199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尾丹村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999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游购物网截图、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电子文档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5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琚红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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