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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7********,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兴隆****公司**分公司**、**,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国营兴隆**农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万宁市**农场出台危房改造相关方案,规定农场居民在2012年以后建设完工的房屋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2012年12月,被告人符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资格,通过隐瞒自家房屋于2011年建设完工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危房申请材料以其妻子黄某甲的名义向**农场申请危房改造补助。2016年9月26日,黄某甲账户成功收到危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符某某将补助款全部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家属将骗得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退还至万宁市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万宁市2012年**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黄某甲危房改造补助款申请材料、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甲、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实情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 李 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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