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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

2020年2月20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武某某看到被告人符某某发布的信息后并添加符某某微信求购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750元给符某某购买300个一次性口罩。符某某骗取武某某人民币750元。2020年2月21日、2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利用同样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姜某某1500元、被害人鲁某某2750元。被告人符某某骗取武某某、鲁某某、姜某某三人共计5000元后将三人的微信放入黑名单。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275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姜某某1500人民币。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武某某750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手机个人信息详情及设备信息、扣押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武某某、鲁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528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联系电话1397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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