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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村。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袁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找他人代办了武汉**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从上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软件,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在深圳市租房办公,搭建了没有进入真实市场、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虚构的大宗中草药现货交易平台体系(网址zcybot.com),采取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模式,诱导客户在交易平台投资“冬虫夏草”、“金银花”等中草药,骗取客户投资款,所得收益共同分成。具体作案方式为:交易平台与代理商勾结,由代理商向客户提供交易行情点位,人为让客户部分盈利,骗取客户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由代理商鼓动客户继续加大投资,待客户加大投资时,交易平台人为操纵行情指数,代理商则配合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反向行情,造成客户投资款在市场全部自然亏损的假象。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汪某某、向某某、蒋某某等1000余万元。

期间,袁某某负责客户开户、发展代理商等市场开发工作,被告人符某某负责帮客户开户、为客户提供咨询,在袁某某与姚某某团队之间传达行情指数的指令,姚某某先后招聘了“操盘手”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并根据袁某某的指令,带领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人为操纵交易行情指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期货交易账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姚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汪某某、向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兰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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