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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号**栋**房。2019年11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6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本区**路**号**广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资金短暂周转、数十分钟即归还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洪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8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之后,被告人符某某逃离公司,并弃用原微信和手机号码。

被告人符某某在服刑期间即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23日接受民警传唤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洪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符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符某某分别以上述理由骗取其钱款4100元、3300元、3000元、3300元、2100元,其等人发现异常后,符某某趁机逃离并失联。

2、办案说明、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宝查询平台信息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符某某骗得钱款及其使用情况。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符某某的前科情况。

4、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符某某的到案过程。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符某某的主体身份。

6、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建议就本案判处被告人符某某**;连同前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斐

检察官助理胡静逸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梁某某,电话1862172****。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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