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符某某,曾用名某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凌云县**乡**村**屯**号,居住地百色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后,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符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务共计1711391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起,被告人符某某获取杜某某的联系方式,虚构国际梅花协会工作人员黄某某的身份,向杜某某声称海外老人“李某某”和“马某甲”有一笔2000多亿的巨额资金要交给杜某某团队管理,同时被告人某某乙还将伪造的国家公安部相关文件通过网络发给杜某某,杜某某信以为真,便按照被告人符某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缴纳“制证费”人民币800000元(以下未做说明,符某某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杜某某于2018年3月7日、3月8日分别转账320000元、480000元。后被告人符某某串通熊某某(另案处理),让熊某某假冒中国农业银行行长“蒋某某”,对杜某某声称还要继续“公证费”,杜某某便于2018年3月12日分别向被告人符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340000元。之后被告人符某某又冒充“蒋某某”助手,让杜某某再次缴纳1500000元税费,杜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开户人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00元,同日,杜某某让其团队的王某某向同一银行账户汇款1300000元。经统计,杜某某团队一共向被告人符某某转账2640000元。
2、2018年初,被告人符某某获取被害人田某某的联系方式,假冒中国农业银行主任黄某某,同时也是海外老人“李某某”的孙子,声称“李某某”和“马某乙”两位海外老人名下一笔的巨额扶贫资金要发放给田某某及其团队,同时被告人符某某又假冒海外老人“李某某”电话联系田某某,向其重申有巨额资金要发放。后被告人符某某并将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部资金证明》《资金合法持有证》等文件通过网络传给田某某,田某某信以为真,便按照要求以缴纳转款费、解冻手续费等费用名义,向被告人符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经统计,从2018年3月至9月期间,田某某通过其名下的两个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184******和62284800408******,共向被告人符某某提供的开户人为黄某某,银行账户为62284828488******转账合计32笔,共计3056918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符某某取得于某某的联系方式,便冒充中国农业银行“王主任”,向于某某虚构中国有一个“周某某”2000多亿扶贫项目,希望于某某及其团队能接手负责发放工作,并将伪造的中国公安部文件等发给于某某,于某某信以为真,后于某某在被告人符某某的要求下,以缴纳手续费、税费、公证费等名义向开户人为高某某、账户为62305201200******转账共计20次,合计人民币8417000元。
被告人符某某收到以上款项后,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套现,后将所得用于个人开支。
4、对于某某成功后,被告人符某某将于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某某丁、袁某某(另案处理),并告之于某某容易骗,约定若某某丁、袁某某诈骗于某某成功,则三人平分非法所得。后袁某某、某某丁购买了行骗用的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2019年1月7日起,袁某某假冒“民族资产解冻部”工作人员联系于某某,谎称在海外有一笔额720000200000元资金要发放给跑“民族资产大业”的有功人士,为了取信于某某,还通过网络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资产善款受益公证书》等文书、银行卡照片发给于某某。于某某信以为真,便按照某某丁的要求,通过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以缴纳公证费、税费等名义向某某丁、袁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人杨某某,账户62178501000******)汇款11笔共计3000000元。某某丁、袁某某接收到于某某汇款后,让他人将该3000000元从银行卡内套现出来,再与符某某平分。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符某某在百色市川惠丽阳天下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施,骗取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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