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腾讯NOW”直播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的充值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诱使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cosmoB座909房间内点击符某某发送的虚假充值链接充值3880元。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符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电话通知符某某到案,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符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3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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