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旅游城**栋**房。因诬告陷害嫌疑,于2020年9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符某某得知被害人林某某要离开海口,因担心林某某欠钱不还,遂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林某某盗窃了徐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并让温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证人。当日,符某某、徐某某、温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长堤边防派出所报案称林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新港路金港大厦**房盗窃了徐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温某某作为证人作出了虚假证言。海口公安局龙华分局据此对徐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并对林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8月24日,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3号中国银行漳州分行龙江支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该案过程中发现林某某系被诬告陷害。2020年8月30日,林某某被释放。2020年9月3日,符某某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长堤边防派出所投案,并供述其伙同徐某某、温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林某某,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案发后,林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符某某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被害人,意图使被害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书 记 员:郑亚楠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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