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分别在吴川市**所门前的电线杆处、吴川市**镇**院门前的一棵树下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1日共三次在吴川市**村村口处分别贩卖2小包、2小包、4小包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在吴川市**镇**酒店对面的小巷内贩卖3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被告人符某某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其身上依法扣押到两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固体,经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其中一小包净重0.14克,另外一小包净重0.13克。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扣押的两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固体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检验结果为:两小包疑似毒品固体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被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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