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3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后街**号*栋**房。2017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许,王某某在宝安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符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并发送宝安区永和路**酒店的定位,要求符某某将毒品海洛因送至宝安区,符某某拒绝,要求在东莞市麻涌镇交易。随后,王某某向符某某转账人民币600元毒资,符某某将毒品海洛因放置在东莞市麻涌镇**路公交站旁电线杆处,发送定位及照片给王某某去取,后公安机关在该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符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及宿舍内共缴获毒品海洛因14小包(共重2.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1包(重4.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毒品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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