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队**号。2015年7月15日因参与赌博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白龙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4时许,在屯昌县**镇**路**水吧,被告人符某某以赌“大小”的方式当庄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有林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每人每把下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元至2000元不等。参赌人员林某某携带1万余元现金输完后,为凑借赌资,向另一名参赌人员王某甲提出借款继续赌博。因王某甲身上携带现金不足,在王某甲的担保下,由林某某向被告人符某某先后五次借款,每次借款1 万元共计借款5万元现金继续参与赌博并当场输光。期间,参赌人员林某某继续凑款参赌,在其朋友王某丙的帮助下,先后在**镇**银行持卡领取3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现金继续参赌均输完。至此,参赌人员林某某携带的1万余元现金、向被告人符某某借款的5万元、刷卡取款5万元共计11万余元全部输光,其他参赌人员均有不等的输赢。当日,赌桌上的赌资11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
2.证人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陈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向裕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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