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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巩义市**村**号。河南省巩义市华伟耐火材料厂**。该于2019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50元。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泽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3月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巩义市华伟耐火材料厂签订《西区3#4#高炉出铁厂耐火材料承包技术协议》,当年4月份符某某带领工人完成施工作业。5月初3#、4#高炉正常出铁。2018年11月,河南省巩义市华伟耐火材料厂把符某某派到福盛钢厂负责工程维修等事项。2019年2月15日,符某某组织人员对3#高炉东出铁场主沟进行大维修交付使用。4月15日该主沟发生铁水冒泡,符某某安排人员进行了局部维修。4月17日凌晨3时许当班人员发现3#高炉东出铁场主沟铁水冒泡严重,后工长曹某某安排炉前工封堵高炉出铁口,当班人员全部从东出铁场转西出铁场进行作业。2019年4月17日5时50分左右,在水工工具间发现水工牛忠文、炉前工栗群德死亡,水工牛忠文自带的便携式煤气报警仪关闭。经法医鉴定二人符合CO中毒死亡。

经事故技术鉴定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南省巩义市华伟耐火材料厂对铁水主沟大修施工质量差,且出现主沟变宽、冒泡后修补质量差,造成主沟漏铁生产事故;铁水主沟耐火材料、耐火砖、钢壳后流入主沟外围平潭混凝土地下的填充层,引燃了填充层中的可燃物质产生大量的煤气,经填充层从水工工具间北墙裂缝逸散至水工工具间,造成违规关闭便携式煤气报警仪的水工牛忠文和串岗的炉前工栗群德在水工工具间煤气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曹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组织维修安全生产设施中施工质量差、冒泡后修补质量不达标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淑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巩义市巩义办事处石灰务村西滩22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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