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符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始,被告人符某某向王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出售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8000元。
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符某某工作场所及家中查获待售的穿山甲甲片、黑熊爪、象皮、马麝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3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符某某工作场所及家中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当认定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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