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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起,被告人符某甲在其位于儋州市****村委会****水沟旁的农用地挖砂出售。2015年8月,符某甲伙同符某乙、符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地块安装设备准备开设洗砂场;由符某甲提供场地,符某丙出资,符某乙负责平整土地及安装洗砂设备。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日和9日分别下发通知责令符某甲立即停止开采雅星镇打岳村采砂土矿点的行为,随后将洗砂设备捣毁。

经鉴定,被告人符某甲占用的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东侧地块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的有11.89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非法占用农用地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通知书等

2.证人符某丁、符某戊、符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环境破坏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1.89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甲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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