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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7********,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开始,张某甲、贾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黄某乙、高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符某某等人陆续进入三元区**村**幢**室传销窝点开展以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非法传销活动。2018年7月2日、3日,被害人梁某某、张某乙先后被以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入三元区**村**幢**室传销窝点。进入该传销窝点后,被害人梁某某、张某乙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强行搜走,其中,被害人梁某某因反抗欲离开被高某某、黄某乙、张某甲、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强行控制和殴打。之后,其他传销窝点的负责人到场言语胁迫和暴力殴打强行让被害人梁某某、张某乙告知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随后,按照主任张某甲的指示,李某某、黄某乙作为被害人张某乙的传销授课师傅,被告人符某某和黄某甲作为被害人梁某某的传销授课师傅,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共同对二被害人进行贴身监视、看管,限制二被害人的出入自由和通讯自由,严防二被害人逃离该传销窝点。

2018年7月6日晚19时许,张某甲与贾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三明麒麟山附近让其离开,随后被害人张某乙报警。当晚22时许,民警在三元区**村**幢**室内将被害人梁某某解救。至此,被害人梁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4日,被害人张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3日。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府**路**宾馆**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纪某某、夏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林某某、高某某、贾某某、孙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为胁迫被害人张某乙、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乙、梁某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瑜斌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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