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被东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赵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符某某购买毒品美沙酮,符某某表示同意。在此期间,被告人符某某自东方市****医院领取美沙酮后,没有按规定当场服用,私自将美沙酮带出医院并存储在1个空椰树矿泉水瓶中,大约装有大半瓶后,符某某联系赵某某,在东方市**镇**中学旁的加油站的路边将该瓶美沙酮交给赵某某,随后双方离开现场。
2019年3月29日,昌江县公安局民警自赵某某和赵某某女朋友陈某某(已判决)住处查获疑似美沙酮液体2瓶,其中,用椰树矿泉水瓶装液体净重246.57克,用农夫山泉水瓶装液体净重8.40克,共计254.97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两瓶疑似美沙酮液体的抽样检材进行鉴定,均检出美沙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SIM卡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及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成瘾严重认定书、尿检情况照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关于赵某某和陈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海虹
书 记 员:何冰翘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强制隔离戒毒于昌江县戒毒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2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SIM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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