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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水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2至2020年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50元向海口******有限公司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并于当日将该只苏卡达陆龟带到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快递点邮寄出售给江西南昌的熊某某(已另案处理),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符某某购龟款600元及邮寄费25元。2019年4月25日,该只苏卡达陆龟在熊某某家中被南昌市森林公安局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陆龟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注册信息和转账记录、**快递信息查询情况照片、**快递单号照片、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协助查证案件情况的复函等书证;

3.熊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某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 成

检察官助理:梅利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电话1778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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