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市场**街**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路**宿舍**栋**单元**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小区**栋**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符某甲、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8日、2020年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符某甲从于某某、符某乙、符某丙处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46万余元,报给其上线孙某某,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孙某某从符某甲、宋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约80万元,报给其上线程某某,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程某某从孙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90万余元,自己坐庄获利。被告人潘某某明知程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程某某收取及支付“地下六合彩”资金。
案发后,慈利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程某某涉案款物人民币50万元,扣押孙某某涉案款物人民币25万元,扣押符某甲涉案款物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符某乙、符某丙、宋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符某甲、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孙某某、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程某某、孙某某、符某甲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潘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晖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732****;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42****;
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44****;
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拾捌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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