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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符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346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0********,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1********,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庚,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0********,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8********,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丁,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9********,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戊,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6********,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辛,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0********,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0********,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寮步镇**村**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庚、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辛、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庚、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辛、关某某等人在本市寮步镇凫山村祥新街万家超市对面一烧烤档吃宵夜,被害人翁某甲、翁某乙等人坐在旁边桌吃夜宵,期间符某甲过去与翁某甲喝酒,并要求翁某甲介绍生意,翁某甲认为符某甲暂未有能力做生意,后双方因此产生口角,继而符某甲与翁某甲互相推搡,后双方打斗起来,符某甲、关某某、符某丙、符某庚、符某乙、符某戊、符某辛、符某丁均有动手殴打对方,并最终导致翁某乙被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翁某甲则趁乱跑开打电话叫其妻子杨某某过来接他,符某甲、符某戊、符某庚、符某乙等四人寻找到翁某甲并对翁某乙追打,致使翁某甲和赶来的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符某甲等四人立即跑离现场。后被告人符某乙、符某庚、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辛、关某某、符某甲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关某某何某某、符某壬、蒋某某、黄某某、符某癸、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翁某甲、翁某乙、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庚、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辛、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庚、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辛、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乙、符某庚、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辛、关某某、符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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