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
被告人符某乙,男,2000年0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盗取一QQ号后冒充被害人宋某某的好友,以虚构其朋友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伪造银行转账记录,先后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共计5500元。
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QQ微信聊天截屏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雯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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