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潘某某(另案起诉)准备到四川省开江县实施电信诈骗,邀请被告人符某乙、符某甲参与,并通过中间人联系上本地人张某某(另案起诉),为其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场所和生活服务。11月8日,潘某某伙同符某乙、符某甲二人,驾车来到四川省开江县。在张某某的安排下,潘某某等人先后在开江县骑龙乡**村、普安镇**村两处民宅内实施电信诈骗。潘某某准备作案用的电脑、手机、被害人资料、话术、电话卡、变声器等设备、资料,通过“取款人”(身份待查)提供的银行账号转移资金。诈骗得手后,“取款人”从中获取部分提成,将剩余赃款转给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因不适应四川气候环境,于11月16日离开开江回到海南省老家。潘某某回到海南后,又再次邀约谭某某、李某丙(二人另案起诉)参与。该三人于11月21日来到四川省开江县继续实施电信诈骗。张某某继续为潘某某等人提供场所和生活服务。后李某甲(另案起诉)又联系潘某某,商议到开江县**起从事电信诈骗。李某甲又邀约李某乙、吴某某(二人另案起诉)参与。11月23日,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来到开江县,与潘某某、谭某某、李某丙会合。因诈骗设备不足,潘某某、李某甲共同出资增添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后该六人在张某某提供的民宅内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直至被开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在实施电信诈骗过程中,由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使用变声器负责冒充“融360贷款公司”经理给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若被害人需要贷款,便让对方添加客服QQ号码。随后,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及李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李某丙以“融360贷款公司”的QQ客服人员“刘晓晴”等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聊天,要求被害人发送自己的身份信息及贷款金额。潘某某团伙人员收到信息后,用软件生成一份虚假贷款合同发给被害人,并让被害人签订合同后拍照通过QQ发回。潘某某团伙人员再联系被害人,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要求被害人转款,并承诺被害人保证金会在贷款发放时一并退还。若被害人在转保证金过程中没有备注“某某交纳保证金”,潘某某团伙人员会要求对方重新转账。如果被害人不愿转款,潘某某团伙成员会以交纳违约金为由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继续办理贷款。被害人转款后,潘某某团伙成员会再次以补足信用额度、账户需要激活、网上黑名单下款被冻结等为由继续诱骗被害人。被害人转款后,潘某某团伙成员会以转账需要等待24小时为由,拖延被害人报警,以便“取款人”顺利转账洗钱。潘某某团伙成员诈骗得手后,便弃用与被害人联系的QQ和电话。“取款人”迅速转移赃款,将所得赃款的20%作为其提成,其余80%通过支付宝账户转给潘某某。所得赃款大部分被潘某某据为已有,余下赃款分给符某甲、符某乙及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李某丙。
经四川德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在2019年11月8日至16日期间,共同成功诈骗2起,涉案金额16000元。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吴某某在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期间,共同成功诈骗32起,涉案金额291494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于2020年4月3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抓获归案,后移交四川省开江县公安局,同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勘、辨认、电子勘验等笔录及照片;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共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补查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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