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4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符某甲无证醉酒驾驶琼Dl****号两轮摩托车,途经陵水县椰林镇文教路与花园路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处,与陈某某驾驶的琼DM****号小型汽车发生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符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符某甲无证驾车、醉酒驾驶、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送检的符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2日,陵水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符某甲到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材料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甲、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海南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醉酒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犁云
书 记 员:许铭桃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联系电话1338982****;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