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队,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符某甲驾驶琼C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在文昌市铺文线92KM后港村路口处撞到黄某某,结果造成黄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8月22日,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符某甲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民事调解书,除保险赔付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及亲属精神抚慰金外,被告人符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5.88万元,同日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符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8月29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黄某某符合腰椎及骨盆多发性损伤继发多器官组织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9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符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证人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近亲属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 挺
检察官助理:陈荣干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村委会**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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