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2********,黎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4时,被告人符某甲醉酒驾驶琼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符某乙,由**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道**路段时,适时遇有**公路有限公司施工,由于**公路有限公司未放有安全警示牌,符某甲又醉酒驾驶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驾车,致使车辆侧翻到路沟,造成符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昌江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符某乙无责任;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琼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车速为47-50km/h;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甲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的为180mg/l00ml;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符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家属5万元人民币,分三次支付,现已赔偿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告知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施工合同、交通事故解决协议书;
2证人符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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