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海南省文昌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北二里**公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于2015年1月9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746********,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多次进行透支消费,于2018年2月开始逾期,累计透支本金149988.25元。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催收,符某甲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最后以不使用联系电话、搬离原来住所等方式逃避催收。被告人符某甲于2020年1月24日10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路**菜市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符某甲所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的本金149988.25元、利息12670.48元、滞纳金28255.9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逾期明细、对账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恶意透支人民币149988.25元,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且经过发卡行的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谢 晨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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