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海南省文昌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北二里**公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于2015年1月9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746********,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多次进行透支消费,于2018年2月开始逾期,累计透支本金149988.25元。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催收,符某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最后以不使用联系电话、搬离原来住所等方式逃避催收。被告人符某于2020年1月24日10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路**菜市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符某所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的本金149988.25元、利息12670.48元、滞纳金28255.9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逾期明细、对账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恶意透支人民币149988.25元,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且经过发卡行的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谢  晨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