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9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和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甲酒后且无证驾驶琼D7****号轻型栏板货车从乐东县利国镇官村朝光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利国镇糖厂附近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符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9g/100mL。事后,民警依法扣押了琼D7****号轻型栏板货车。2020年9月10日,符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7****号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已发还);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证明、查获经过、归案说明、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扣押照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测试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提取笔录;
3.证人符某乙、符某丙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祥[2020]毒鉴字第105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银莹
书 记 员:林榆程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住**镇**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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