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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日21时左右,在310国道孟津县麻屯镇水泉村路段,被告人符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未年审的豫******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符某甲、被害人毛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被告人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8mg/100ml。被告人符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符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符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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