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64********,黎族,文盲,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符某甲饮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昌江县**镇**公园方向沿**东路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汽车修理厂门口前路段时,由于符某甲未确保安全驾车,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琼AG****号小型汽车,造成符某甲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符某甲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313mg/100ml。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符某甲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村路口变更车道沿**北路往**方向行驶,适时遇有符某乙驾驶琼DC****号小型客车,由**家园方向沿**大道往**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路**KTV前路段,符某甲从左边车道路口驶出,两车在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符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符某甲血样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血样提取登记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刘某某、符某乙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符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 海 虹
书记员:何 冰 翘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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