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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受贿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5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五指山**原理事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宿舍****房,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8月13日被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11日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黎良柏,海南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五指山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五指山市获得市**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211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由市**联合会负责实施建设。杨某某承建该项目,便向符某甲承诺,如果把该项目交给他做,定会重谢。符某甲应允。为了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杨某某又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海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介绍给符某甲,符某甲和何某某认识后,同意将该项目委托给**公司代理招标。杨某某与**公司商谈有关投标事宜后,通过挂靠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中标了市**项目。为了感谢符某甲的帮忙,杨某某分两次送给符某甲现金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某日,杨某某在海口市**街**大厦附近的马路边送给符某甲现金38万元。符某甲当场收下后用于个人花销。

   2.2017年4月某日,杨某某在海口市**路**号**商场的停车场内送给符某甲41万元。符某甲当场收下后用于个人花销。

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其他案件中发现符某甲涉嫌受贿线索,并于2019年7月13日对该线索进行初核,2019年8月12日对符某甲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8月13日对符某甲留置,留置期间符某甲供述了其收受杨某某79万元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4日,符某甲家属向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退还赃款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公务员登记表、**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预算投资计划通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付款申请书、协议书、会议记录、直接支付申请书、银行账单、现金缴款单、符某甲自述材料;

2.证人证言: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符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符某甲在担任五指山市**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7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将所收受贿赂款全部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200000元,其退还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 理 检 察 长:闫宇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790000元,已存入五指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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