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市**局**水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海南省下达退耕还林计划通知,计划退耕地造林和荒地造林各50万亩,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根据政策规定,享受退耕还林钱粮补贴的必须是已承包到户的耕地,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不享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费。退耕还林的钱粮补贴为每年每亩补贴粮食150公斤,生活费20元(2004年起将粮食补贴折成现金210元进行兑现),经济林补贴5年,生态林补贴8年。种苗造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土地一次性补助50元。
2003年8月20日,被告人符某甲向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委会承包了北黎河北岸沿岸山坡600亩土地。符某甲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后,雇人在该地块造林完毕,后获悉国家有退耕还林政策,便以承包的600亩土地中的303亩土地向东方市林业局申请退耕还林补助。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司(企业)和个人已依法取得国有耕地或集体耕地经营权,在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耕地发包给农户(职工),并与承包农户(职工)签订分享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协议的,其承包耕地退耕还林才可兑现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符某甲为获得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在明知没有农户委托其造林的情况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委托造林协议书》《东方市退耕还林土地落实表》等虚假申请材料,后与东方市林业部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通过非法手段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272700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符某甲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后向司法机关退回赃款27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关于下达2003年退耕还林计划的通知、关于调整2003年退耕还林计划的通知、海南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暂行办法、海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2003年退耕还林实施方案、东方市填塘还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东方市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发包合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情况、三家镇红草村村民发包土地补偿金发放登记表、委托造林协议书、退耕还林合同书、东方市退耕还林土地落实表、申请书、退耕还林审批表、退耕还林造林设计作业图、林木种苗检验合格证书、林木种苗标签、三家镇红草村退耕还林用地测量资料、2003年东方市林业与海南省林业总公司联营造林验收报告、海南省林业总公司的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林权、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村委会的证明、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出库单、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通知书、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符某乙、文某甲、周某某、符某丙、符某丁、文某乙、文某丙、杜某甲、赵某丙、符某戊、文某丁、符某己、陈某甲、赵某丁、文某戊、陆某某、符某庚、符某辛、符某壬、赵某戊、杜某乙、文某己、文某庚、符某癸、陈某乙、文某辛、赵某己、文某壬、陈某丙、钟某某、赵某庚、符某1、符某2、文某癸、符某3、赵某辛、符某4、吉某某、文某1、文某2、文某3、符某5、文某4、赵某壬、文某5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为非法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共计27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继鹏
检察官助理:吴玉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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