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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符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符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于2019年2月开始在其租的霞山区兴隆村新一区2号一楼处开设麻将档,在麻将档内摆放六张赌具麻将桌以及麻将牌,以提供赌具麻将桌以及麻将牌、自制的筹码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麻将档营业时间每天为两场,时间分别为当天13时至18时为第一场,20时至次日1时为第二场。符某甲根据参赌人员参赌金额的大小进行“抽水”获利,“抽水”金额一般为60元、80元、100元,一天可“抽水”盈利100元到300元不等。据被告人符某甲供述,除去房租及日常麻将档开支,其每月“抽水”获利5000元左右,至被查处时,累计“抽水”获利共约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OPPO手机一部、麻将桌六张、麻将牌十二副、筹码若干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书;

3证人周某某、劳某某、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吴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蔡某某、陈某乙、余某某、吴某乙、尹某某、戴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金某某、王某某、符某乙、符某丁、邝某某、李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 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等便利,并从中“抽水”获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甲未能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恶劣,且有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被羁押在坡头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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