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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抢劫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五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予起诉,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甲打电话给朱某某让其开车过来接他回村,朱某某遂开着一辆蓝色琼CN****小汽车到**农场**部**网吧接上符某甲,后开车进入儋州市**中学转了一圈,出来后看见柯某某、余某某站在学校门口旁,符某甲让朱某某停车,其随后下车,恰逢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起诉)从学校出来,符某甲便叫张某某问柯某某、余某某是哪里人,并让张某某将两人带到**路口烧烤棚,符某甲等人坐着朱某某的车上来后,符某甲叫张某某拿柯某某、余某某手机,张某某便走过去让两人交出手机并走上朱某某小车后排坐,朱某某劝阻后将两部手机归还给柯某某、余某某。尔后,符某甲提出想抢俩人的手机,并拦下骑电动车经过校门的张某某,和徐某某坐上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在儋州市**中学门口附近路段追上柯某某、余某某,符某甲先动手打了余某某一巴掌,符某甲又拿出一把匕首朝柯某某、余某某挥动后,让柯某某、余某某把身上的手机拿出来,张某某上前将柯某某、余某某的手机抢过来后,又让柯某某、余某某将手机开机密码讲出来,张某某将两部被抢手机解锁后交给符某甲,两人离开现场。柯某某被抢一部蓝色华为牌X8手机,余某某被抢一部VIVO牌Y67 手机,案发后,被抢手机未追回。

经鉴定,被抢的VIVO牌Y67型手机于2019 年2月24日的价值为人民币643元,被抢的华为X8 手机因认定要素不祥,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殴打并持刀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智贤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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