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拖欠被害人杨某某砂石货款一万余元,被害人杨某某多次讨要无果。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到桃江县***镇***村被告人符某甲家中继续讨要货款,被告人符某甲下楼时从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防身。被告人符某甲下楼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杨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告人符某甲脸部一拳,被告人符某甲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杨某某划刺,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右手小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锐性外力致右前臂皮肤裂创、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右桡骨远端撕脱骨折及右腕功能障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甲于2019年4月9日到桃江县灰山港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领条、谅解书、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手术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751****、1577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