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11997********,黎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符某甲与陈某某、符某乙(二人另案处理)、被害人魏某某均为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均住宿舍311房。2019年11月3日3时许,符某甲、陈某某、符某乙三人喝酒后回到宿舍311房,因说话声音及关门声音大的问题与魏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符某甲、陈某某、符某乙使用拳脚殴打魏某某,致使魏某某手臂、脸部、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符某甲在东莞市拘留所被民警带到东莞市梅塘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符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符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凡

        2020年3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