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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敲诈勒索、符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符某乙告知被害人谢某甲,谢某甲在赤坎区东山村委范围内承接混凝土灌溉业务均需按每出售一立方混凝土给符某乙15元的回扣,符某乙如有相关业务可介绍给谢某甲。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谢某甲在赤坎区东山村附近做混凝土生意,谢某甲接到符某甲的电话,电话中符某甲称符某乙约谢某甲到符屋村谈混凝土生意的事情,谢某甲就按照符某甲指的路线到达符屋村176号附近。谢某甲与符某乙见面后,符某乙质问谢某甲为何在符屋村周边做混凝土生意不给其回扣,谢某甲称其没有在符屋村周边做过混凝土生意。符某乙就认为谢某甲说假话欺骗其,为了泄愤,符某乙用铁管追打谢某甲,谢某甲逃走后,符某乙用铁管将谢某甲的马自达牌小汽车(粤G*****)的前、后挡风玻璃打烂。

在符某乙追打谢某甲过程中,符某甲向谢某甲呼叫,叫其不要跑。谢某甲跑离案发现场后,符某甲拨打谢某甲的手机,符某甲告知谢某甲如果其想继续在东山村委开展业务,当天必须缴交回扣3万元,不然到第二天就要缴交5万元,到了第三天就要缴交10万元。谢某甲没有屈服,于是报警。2019年9月18日,符某乙、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甲的小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肆元整(¥2864元);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符某乙、符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甲陈述;2.被告人符某乙、符某甲供述和辩解;3.证人谢某乙、陈某甲、谢某丙、陈某乙证言;4.物证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签认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截图;5.书证被告人符某乙、符某甲的户籍资料、犯罪记录查询信息、手机通话记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各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恐吓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未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之三、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另外,符某甲认罪认罚,不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乙为发泄情绪,殴打他人并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某乙认罪认罚,不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扬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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