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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符某甲,绰号“不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分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1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伙同他人以拦车阻止倒料阻碍施工方施工等方式向被害人秦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5日晚上,因被害人秦某某等人在临高县**农场**村施工,未雇佣**村的人看管工地和运输施工材料,符某甲、符某乙(已判决)等人就到**村路段阻拦施工方施工,施工方未予理会,随后符某丙(已起诉)便指使符某丁(已判决)和符某乙携带三角钉到临高县**农场**村村牌附近的路段上放置三角钉阻碍施工车辆施工;

    (2)2018年3月6日下午,符某甲伙同符某乙等人在临高县**农场**分场**村工地以阻拦运输混合料的车辆进入工地倒料方式阻碍工地的正常施工;同日晚上,符某乙、符某甲等人在临高县**镇**美食城**包厢通过工地的管理人员谭某甲向被害人秦某某索要3万元未果。

    (3)2018年3月7日12时许,符某乙再次伙同符某戊等人到临高县**农场境内**通往**墟**桥乔东端的北面出口路段威胁驾驶施工车辆的司机,阻止施工车辆开车经过**村公路的方式阻碍工地的正常施工,后符某丁、符某戊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同案犯符某丁、符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拦截拉料车辆的方式阻碍**村工地的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勒索财物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符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被告人符某甲勒索财物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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