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5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现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昌江黎族自治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符某甲因家中建房需要木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持钩刀到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管护站第**号小班林地内砍伐自己种植的部分马占相思树,事后在该林地种植槟榔。2019年8月,符某甲因林地其他马占相思树影响槟榔树生长,再次以环剥树皮方式擅自毁坏林木。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面积3.1亩,被毁坏已死亡的林木总株数213株(无幼树),总林木蓄积量27.2918立方米。
2020年3月25日,符某甲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钩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3.证人符某乙、周某某、符某丙、刘某某、符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毁坏林木,总林木蓄积量为27.29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关涉案物品钩刀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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