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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符某甲在三亚市建设街6号福吉旅租门前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电动车前兜内的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20元)盗走。2018年12月26日18时许,符某甲再次出现在建设街路段时被被害人熊某某发现,后在三亚市解放路妇幼保健院门口被接警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三部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报案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直榜

2019年4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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