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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62000********,黎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4时许,被告人符某甲和其朋友符某乙(未到案)、外号为“蘑某某(未到案)、老某某(未到案)、小某某(未到案)”等五人在昌江县**镇**路**街**门口处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125型号的二轮摩托车没有锁大锁。经商议后,符某甲等人同意盗窃该辆摩托车,并进行了分工,由符某乙与“小某某”返回现场负责推车,符某甲与“蘑某某、老某某”在环城西一路的路边等符某乙、“小某某”推车前来会合。在会合点,符某乙负责接线,“蘑某某、小某某”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帮符某乙照明,小某某同时也帮符某乙接线。符某甲和“老某某”负责望风。接线完成后,符某乙驾驶该辆摩托车载着“小某某”与符某甲等人一起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1日,符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6日,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豪江牌HJ125-22型二轮摩托车的价格为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视频截图情况说明;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符某甲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陈人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在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4.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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