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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符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购买手机、微信号、QQ号等作案工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其作案流程为:通过互联网找人将作案QQ号有偿虚拟定位在外地,随后把作案QQ号、微信号伪装成能提供卖淫服务的人,待需要卖淫服务的人添加符某甲的作案QQ号后,符某甲就冒充卖淫女跟对方聊天,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并和对方谈好相关卖淫事宜,待对方信以为真后符某甲便组建一个临时微信群用于收款,并将对方及网络代收款人员拉入该群,随后以支付嫖资、押金等相关费用为由要求对方在该群中发送红包直到对方发现被骗为止。

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其QQ号添加符某甲的作案QQ号140994****招嫖被骗,向符某甲组建的收款微信群发送红包95个共计人民币18664元,其中5个红包共计1000元因代收款的人无法继续领取红包被郑某某领回,符某甲实际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7664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符某甲在儋州市**镇**路**街**号被侦查人员抓获,现场查获作案手机二部,并从作案手机提取到符某甲用于组建收款微信群的作案微信号“董小姐”(账号:a1504494****)、被害人被骗后在微信群发送红包的聊天记录以及符某甲向自己发送作案QQ号140994****的记录。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符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7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的材料、微信支付、全支付账号交易明细及详情、微信、全支付账号信息、发还清单及退赃存单等;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诈骗人民币176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退赃存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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