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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7********,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南省定安县****村委会****队。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甲接到同案犯吴某某(已判决)的电话让符某甲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院帮忙把车抵押换点钱急用。吴某某将事先从租车行租借的宝马车(琼A7****)停放在**大院内,拿出一张从南大桥处用符某甲的照片和宝马车主符某丙身份信息伪造的假身份证递给符某甲。吴某某打电话给**名车汇店的杨某某谎称有朋友可以将宝马车以9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抵押。符某甲拿着伪造的宝马车车主符某丙的身份证及该宝马车的行驶证和杨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当场拍照确认。合同确认将该宝马车以9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某,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8.56万元。接着吴某某就带着符某甲到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后符某甲乘车会回定安县**镇。2020年8月15日23时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板桥横路白沙派出所附近抓获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聂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冒车主将车辆非法抵押,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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