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符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符某甲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琼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被告人符某甲家旁往龙楼村方向(非公共道路)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倒车过程中该车碰撞到行走在路上的被害人博某某,结果造成被害人博某某当场死亡。
接到110报警后,民警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被告人符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随后办案民警传唤符某甲到文昌市交警大队调查取证。经查,被告人符某甲于2020年3月22日8时0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
此事故经交警大队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3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符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博某某无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符某甲于2020年3月22日向被害人家属符某丙、符某乙支付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符某甲与被害人家属符某丙、符某乙等人于2020年5月26日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同日,被害人家属符某丙、符某乙等人向被告人符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收据、谅解书、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道路交通事故报告表、通话清单。
2.证人符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测试结果单。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荣干
检察官助理:简丽萍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卷1册,电子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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